
文章插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最高院盗伐林木案件相关解释规定有几种】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 , 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
- 种子培训心得体会,林木种苗工国家职业资格实操培训总结及感想
- 如何重装系统雨林木风u盘系统安装教程
- 雨林木风装机版
- 林木艺术 林木摄影
- 最高院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解释包括哪些内容
- 刑法对盗伐林木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 最高院关于父母出资买房,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最高院解释
- 最高院拐骗儿童案件司法解释有哪些重要内容
- 最高院丢失枪支不报犯罪的解释包括什么重要内容
- 最高院倒卖文物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