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关于开通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 二 )


(11)盖有与原件相符且有经办人签字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复印件(公积金中心和合作银行须为共同抵押权人)
九、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