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构成要素是什么( 二 )


(1)使用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供应的原料血浆的 , 或者擅自采集原料血浆的 。
(2)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 。
(3)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 。
(4)其他违背操作规定的行为 。
本罪属于实害犯 。只有实际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至于何谓“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通常是指由于血液或血液制品的质量问题而致使不特定受血者、使用者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或者由于采血器材、医疗器械材料的卫生清洁问题,或采血制血的具体技术、手法问题而导致供血者、受血者等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 。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 。血站、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 。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应当预见到本单位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后果 。
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供应或者是采集血液制品的部门 , 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是在操作的时候有违反了相关规定,并且造成了他人身体健康被危害的后果,那么就会涉嫌刑事犯罪 。量刑一般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