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伪劣种子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二 )


3、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 。所谓不合格,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次品、劣品,其虽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无法达到合格产品所应有的使用效能,如农药、兽药、化肥的成份与产品质量标准不相符合,超过有效期尚未完全丧失效用等 。这点与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后者是对于所要防治的或应该达到的目的是毫无效果 。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生产、销售哪一种行为,针对的是何种对象,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要出于故意,并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结果 , 使即可构成本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必须造成了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 。如果只有生产、销售行为而没有危害结果,或者虽有危害结果 , 但致使生产损失没有达到损失较大的程度,也不能构成本罪 , 但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 。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 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依规定,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之主体 。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约、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 。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谋利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使生产遭受重大的损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
所以行为人主观方面故意去生产伪劣的种子或者是其他的农药等农产品相关的物品,那么就已经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通常三年以下的有期徒 。但如果因为当事人生产和故意销售的行为导致了特别严重的后果,给生产等都在带去了重大损失的,那么都是在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