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内容包括什么?( 二 )


(四)代理人的情况发生变更的;
(五)需要变更备案的其他情况 。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的变更手续,应提交备案变更申请书、《备案证书》和有关知识产权变更的证明文件 。凡知识产权变更须按规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 备案权利人还应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变更的文件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注销备案: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被宣布失效的;
(二)权利人转让其知识产权的;
(三)备案权利人放弃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
(四)因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备案有误,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致使海关保护出现重大失误的;
(五)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按照规定缴纳、支付规定的费用的;
(六)应予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况 。
知识产权被转让后,其受让人要求海关对其受让的知识产权继续予以保护的 , 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
第十七条事先未在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应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同时提交备案申请文件和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文件 。
第 二十三条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海关发出的关于侵权争议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海关并随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逾期,海关可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被扣留的货物放行 。
第二十六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自扣留之日起15日内开始对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应终止调查:
(一)有关当事人已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海关认为有犯罪嫌疑,应移交有关机关进行调查的 。
在调查过程中 ,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海关的要求予以必要的协助 。
第二十八条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确定为侵权货物的,应由海关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没收 。
对已由海关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放行的侵权货物,海关应予以追缴没收;无法追缴没收的,海关应向收发货人追缴与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等值的价款 。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或追缴等值价款,应向收发货人制发处罚通知书 。
其实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国际性的话题 , 也就是说,无论是国内的知识产权,还是国外的知识产权,只要是与我国有关的,都是要接受我国的行政机关的审查的 , 如果是发现进口的货物产品等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的,要及时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