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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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罪为特殊主体,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综合上面所说的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这种罪名表现的方面是出于过失的行为,但对于此行为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时也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一般在处罚的上面就要按照所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判决,如果是属于故意的行为,一般是不能按此罪来进行处罚的 。
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 。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 , 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当评估 。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 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 。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 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 , 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 , 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 。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本罪侵犯了国家市场的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有严重不负责任 , 出具实施证明文件的行为,在主观方面需要是过失行为,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 , 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