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常住地证明是什么


“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如何界定?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为经常居住地 。 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条(即1992年发布的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
“经常居住地”应该如何来证明?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为经常居住地 。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 , 无经常居住地的 ,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 , 有经常居住地的 , 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 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 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为经常居住地 。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 , 无经常居住地的 ,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
扩展资料: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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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开具经常居住地证明文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 通常情况下 , 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但如果能证明被告在户籍所在地之外有经常居住地 , 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以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 , 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 。 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 , 司法实践中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证明被告在经常居住地满一年以上 。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 , 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缴费证明等;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 , 房屋租赁合同书 , 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 , 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 司法实践中 , 暂住证是证明经常居住的常见证据类型之一 。   
扩展资料:  
案例:“经常居住地”应如何理解
2016年6月20日 , 原告杨某某向被告雷某某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雷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 被告雷某某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文书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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