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作为人才引进主体,薪酬津贴拨付后,应当加强对引才资助对象的管理和服务,确保薪酬津贴资金专款专用 。
(二)重点评估合同执行期限、年薪等履行情况 。其中 , 合同执行期限至少为三年,原则上为包括第五条申报年度在内的连续三个自然年度;上述合同执行期限内的平均年薪应当达到第三条相应类别人才的年薪要求 。
(三)对于未享受相关政策而提前离职的引才资助对象,终止其引才资助对象资格和后续政策兑现;对于已享受相关政策但未履行完合同而提前离职的引才资助对象,终止其引才资助对象资格和后续政策兑现,各主管单位督促用人单位收回已拨付的薪酬津贴或相关补助资金,市发改委建议市委人才办终止其白鹭英才卡相关政策资格,已拨付人才个人的薪酬津贴或相关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依法追缴,按原拨付渠道退回市财政 。
(四)对于未履行完合同而提前离职,且拒不足额退回薪酬津贴或相关补助资金,或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引才资助对象,用人单位提供相关事实证明材料并告知引才资助对象 。市发改委会同主管单位将人才信息通报相关人才计划工作部门;符合《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规定的,将相关信息记入人才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涉嫌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对引才效益明显的用人单位,在实施新一年度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时予以倾斜支持 。对出现引才资助对象提前离职且无法退回薪酬津贴(或相关补助资金)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用人单位,停止3年申报资格 。
(六)若引才资助对象在跟踪管理期限内发生同一集团内且为在厦企业间的工作调动,第六条用人单位仍然作为本办法跟踪管理对象,提交调动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及引才资助对象劳动合同变更的说明 , 承担第七条薪酬津贴资金管理责任 。
第八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牵头实施并负责解释,此前涉及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实施 。如上级政策发生调整则执行最新规定 。
【厦门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厦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二)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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